1、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三类依据验收细则定,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营业场所。办公室要求100平仓储面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据验收细则定,库房60平(体外诊断试剂库房要求70平,包含20立方米冻库),仓库与经营场所距离不得超过5000米。
3、经营许可证书在办理时要满足以下条件:应该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并对面积有具体要求。
4、要按照三色五区要划分,三色是红色、黄色和绿色,区域是合格区、不合格区、待检区、退货区,划分的时候是不需要按照顺序的。
5、注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公场所和仓库要求目录: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6、经营场地:一般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居民楼不能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零售经营企业必须是门面房;仓储条件:一般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居民楼不能作为企业的仓储场所;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植入体内等特殊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自行管理的仓库,仓储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
1、医疗器械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仓库面积大于15平方米,办公室面积大于30平方米,并按照药监局的要求布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到工商查名;带上相关材料办理受理通知书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工商局注册。
2、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3、仓库面积大于15_,办公室面积大于30_,并按照药监局的要求布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到工商查名;带上相关材料办理《受理通知书》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工商局注册。
4、不做体外试剂的医疗器械公司,注册时仓库要求是:房产性质必须是非居住性质的。仓库面积内部实量不能小于40平方米。仓库必须有采光、防潮、防湿、防虫、防四害的设备或设施,如要有排气扇等通风设备,有温湿度计等计量设备,有杀虫剂等防虫药物,有照明灯等设备等。
5、注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公场所和仓库要求目录: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1、代理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办理此类许可证所需的手续和证件: 企业注册:提供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东信息,出资比例,以及股东的身份证明。 医疗器械注册: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授权书。
2、应当具备的医疗器械代理的条件:经营医疗器械文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员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不能够兼职其他岗位。
3、医疗器械代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经营医疗器械文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员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不能够兼职其他岗位。
4、医疗器械代理的条件 应当具备的医疗器械代理的条件: 经营医疗器械文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人员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能及要求,将产品库内温度控制在1一30度,湿度在45一75%之间。库房内应配置垫仓板等与保持地面距离的设施、配置测量和调节温湿度设施、配置避光通风设施、配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配置消防、安全防鼠、防虫、防尘设施。仓库周围无污染源,环境清洁。
2、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4、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